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3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50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佳佳便民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鲁山县钢厂路宗庄北头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3MA46CXCQ4H。
经营者:许金彩。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刚,男,198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佳佳便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2021年3月29日,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鲁山县佳佳便民超市已达成和解协议且鲁山县佳佳便民超市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