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知民初3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城区武陵镇舒洁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永安社区桥南财富广场A6区8-9号。
经营者:张杰平。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城区武陵镇舒洁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