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8号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303。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敏,男,1990年9月19日,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