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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青与义乌市天咏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566号
案件名称李青青与义乌市天咏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青青;义乌市天咏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66号 原告:李青青,女,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天咏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亭镇市口村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A51DL40。

经营者:许银,女,汉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李青青与被告义乌市天咏日用品厂(以下简称天咏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青青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天咏日用品厂赔偿李青青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15日,原告李青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青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青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青青负担。

原告李青青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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