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304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雪婷,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西门区*******之2。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雪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
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