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606号原告:张宝红,男,1969年8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告:连云港市阜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开发区核电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宝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长青,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雯,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王集阜宇食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王集镇泓东集(A2)。
经营者:张同广,男,1965年8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张同广,男,1965年8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张宝红、连云港市阜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王集阜宇食品厂、张同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宝红、连云港市阜宇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以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协议且妥善解决双方之间诉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张宝红、连云港市阜宇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红、连云港市阜宇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宝红、连云港市阜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