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达特工业公司与沛县信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民初637号
案件名称达特工业公司与沛县信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特工业公司;沛县信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民初637号原告:达特工业公司(Dart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南14901号。

法定代表人:KimberlyK.Weate,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信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汉城中路维多利亚商城二期2号楼2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好,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特工业公司(DartIndustriesInc.)诉被告沛县信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达特工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被告信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特工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52032号“Tupperware”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2.立即向原告披露其所销售的侵犯原告第1052032号“Tupperware”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进货来源;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4.承担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费用合计75212.49元;

5.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达特工业公司(DartIndustriesInc.)是依据美国法律成立的公司,是特百惠公司(TupperwareBrandsCorporation)的全资子公司,亦是国际知名品牌Tupperware系列商标的所有人。

Tupperware品牌产品上市已超过80年。

Tupperware品牌的塑料食物保鲜容器最早于上世纪40年代开始在美国进行销售。

经过在美国十年的成功经营,于上世纪60年代早期,特百惠扩张至欧洲。

特百惠业务一直在全球范围内持续而迅速地扩张,如今Tupperware品牌产品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许多国家销售。

Tupperware品牌产品在全球获奖众多,家喻户晓,包括美国《财富》(Fortune)杂志,著名时尚杂志《好管家》(GoodHousekeeping)及《福布斯》(××)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授予其各项荣誉。

原告一直注重对其“Tupperware”和“特百惠”系列商标的保护。

在中国,原告已经在众多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若干“Tupperware”和“特百惠”系列商标。

中国商标局核准了原告在第21类商品上注册商标“Tupperware”,注册号为1052032,其所核准的商品类别包括“杯;

大杯”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7月14日至2007年7月13日,后经申请续展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7月14日至2027年7月13日止。

因此,原告在中国对商标“Tupperware”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原告在中国对其“Tupperware”系列商标和品牌进行了大量的宣传,“Tupperware”系列商标和品牌也为广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

使用百度搜索关键字“Tupperware”,可以找到相关网页约990000篇,可见原告Tupperware品牌的产品深受中国消费者的喜爱。

原告代理人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天猫网上开设的店铺(店铺名称为:etee旗舰店)上销售两款假冒注册“Tupperware”商标的杯盖(产品名称为“430毫升莹彩随心杯杯盖”、“500毫升茶韵随心杯杯盖”)。

2019年7月30日,原告的代理人对被告的上述网店铺进行了网上购买公证,固定了被告销售两款假冒注册“Tupperware”商标的杯盖(产品名称为“430毫升莹彩随心杯杯盖”、“500毫升茶韵随心杯杯盖”)的证据。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天猫网站的店铺如此大规模地销售假冒注册“Tupperware”商标的杯盖,获得了巨额的非法利益,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对“Tupperware”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明显具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Tupperware”专用权的恶意。

被告的侵权行为势必侵占原告的市场份额,对原告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原告为了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还支付了较高的维权费用。

特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信泰公司答辩称,1.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在网上购买杯盖再转卖他人,被告对于杯盖是否为假货并不能确定,即便存在侵权行为,其侵权主体应是将商品卖给被告的上家。

现网上售货的卖家已经无法查找,原告应追查网上的售货方,不应向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2.不存在原告所谓的大规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杯盖,被告获利金额较低。

原告的损失金额无法确定,原告要求律师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其他费用鉴于被告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也不应该由被告承担。

综上,应当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7)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251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是“Tupperware”商标(注册号:1052032)在第21类商品上的所有权人。

证据二、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信泰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

证据三、(2019)京潞洲内经证字第00514号公证书及侵权物品,证明:1.被告在天猫网站上开设了名称为“etee旗舰店”的店铺并通过该店铺销售两款假冒注册“Tupperware”商标的特百惠杯盖;

2.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被告侵权行为规模大、性质恶劣并因侵权而获得巨大利益;

4.被告早己熟知原告特百惠“Tupperware”品牌及产品;

5.被告侵权行为主观上系出于故意且具有明显恶意。

证据四、正品的特百惠430毫升莹彩随心杯杯盖和500毫升茶韵随心杯杯盖各一个,证明被告在天猫网站上的店铺所销售的特百惠430毫升莹彩随心杯杯盖、500毫升茶韵随心杯杯盖是假冒原告注册“Tupperware”商标的产品。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鉴定材料、营业执照副本,证明:1.被告在天猫网站上的店铺所销售的特百惠430毫升莹彩茶韵杯杯盖以及500毫茶韵随心杯杯盖是假冒原告注册“Tupperware”商标的产品;

2.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六、(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506号公证书,证明:1.被告因侵权而获得巨大利益;

2.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特百惠“Tupperware”品牌及产品。

证据七、《特百惠生活》月刊、季刊,证明:1.被告因侵权而获得巨大利益;

2.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特百惠“Tupperware”品牌及产品。

证据八、文献复制证明,证明:1、原告的特百惠“Tupperware”产品在中国被广泛报道和使用;

2、该品牌及产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知名商品。

证据九、中外著名企业商标维权识别手册,证明原告的特百惠“Tupperware”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知名商品。

证据十、律师代理费发票及查验结果打印件,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

证据十一、律师代理费账单详情,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

证据十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收费相关规定,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符和相关规定。

证据十三、公证费等原告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费用的发票查验结果打印件,证明原告针对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和调查费。

被告信泰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二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确定被告的侵权行为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金额、被告侵权的故意和原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

对于证据四,该物品系原告自行提供,是否为正品被告无法判断,而且根据原告提供的上述样品也无法直接认定被告所销售的杯盖系假冒商品。

对于证据五不予认可,北京纵横广信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资格,上述证据仅是原告的单方陈述,不具有证明力,而且该材料所体现的图示内容仅是杯盖时间章及循环再生标识,存在细微差别,反过来讲其他的标识以及杯子的材质款式均符合,因此紧靠细微差别去认定检材系假冒伪劣不具备客观。

对于证据六、七,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侵权行为获利及损害后果。

对于证据八、九真实性无异议。

对于证据十,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律师费费用过高,且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以及合同约定的基础,该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对于证据十一,没有银行流水佐证,不能确定上述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不予认可。

对证据十二,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十三真实性无异议,结合证据十一的质证观点,由法院审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被告对其中十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其他证据,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分析认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达特工业公司系第1052032号“Tupperware”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7月14日至2007年7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1类,其中包含杯、杯子等。

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3日。

原告在纸质、网络等媒体上对特百惠的产品及标识注册商标的相关产品进行了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019年7月16日原告的转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潞洲公证处申请办理网上购买相关产品的保全证据公证。

同年7月30日上午,该处公证人员通某作计算机登录www.tmall.com链接页面,进入“etee旗舰店”,其“企业资质”页面载明“企业注册号:9132028155930972XU;

企业名称:江阴易特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

搜索“特百惠”,进入与之链接页面,选择“特百惠原装杯盖茶韵水杯配件500ml380杯盖子原厂专柜送挂绳数量2”及“特百惠430310ml水杯盖子壶瓶盖头380500水杯盖胶垫圈提绳配件数量2”,点击提交订单进行结算,付款112.51元。

同年8月3日下午,公证人员签收快递包裹两件,8月6日下午分别拆封,并对包裹外包装及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后装箱封存。

2019年8月6日,该处出具(2019)京潞洲内经证字第00514号公证书,并收取公证费4690元。

该公证书证实,相粘连的复印件是公证人员在上述网络保全操作中对网页实际截屏所得,相粘连的照片系现场拍照所得,记载的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庭审中经比对,上述被控侵权杯盖上的“Tupperware”商标与本案所涉第1052032号注册商标相同。

庭审中,原告出示一份律师代理费发票,发票金额75212.49元。

另查明,被告信泰公司(曾用名江阴易特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1日变更为现名)设立于2010年7月28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艺品、日用品的销售。

本院认为,原告达特工业公司系第1052032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信泰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的杯盖,与涉案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种商品,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被告信泰公司不能证明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得到了涉案注册商标权人达特工业公司的许可,不能证明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及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其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费用合计75212.49元,但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未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过高,本院综合考虑侵权商标的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被告的主观过错、销售规模、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70000元(含制止侵权合理开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沛县信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达特工业公司(DartIndustriesInc.)第1052032号注册商标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沛县信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达特工业公司(DartIndustriesInc.)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开支70000元。

三、驳回原告达特工业公司(DartIndustriesInc.)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2元、保全费3396元,由原告达特工业公司负担7948元,被告沛县信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达特工业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沛县信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

帐号:10×××75。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