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162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4号。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南华镇天天鲜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西江南路298号。
主要负责人:熊昌兵,该超市经营者。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县南华镇天天鲜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