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86号之一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南开发区枫庄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36599Q。
法定代表人:杨永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琼飞,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宽,系被告配偶。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琼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义乌市昭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被告刘琼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宽,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过程中,上辉公司申请撤回对义乌市昭昭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