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远县城市果园便利店,住所地永州市宁远县舜陵街道九嶷中路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6MA4M1NAL8X。
本院执行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湘1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远县城市果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远县城市果园便利店铺面已关闭,处于未经营状态。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7月17日申请该案予以结案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