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民初420号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2005。
法定代表人:裴大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淇,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茂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付帆帆,经理。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茂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准予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