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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凯嘉塑料配件门市部与陈彩云、中山市古镇金木和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489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古镇凯嘉塑料配件门市部与陈彩云、中山市古镇金木和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古镇凯嘉塑料配件门市部;陈彩云;中山市古镇金木和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89号原告:中山市古镇凯嘉塑料配件门市部。

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陈彦君,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彩云,女,汉族,1987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水口山镇福馨苑******。

被告:中山市古镇金木和灯饰门市部。

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胡娅军,女,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凯嘉塑料配件门市部诉被告陈彩云、中山市古镇金木和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中山市古镇凯嘉塑料配件门市部于2021年×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中山市古镇凯嘉塑料配件门市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古镇凯嘉塑料配件门市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山市古镇凯嘉塑料配件门市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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