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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16民初4690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4690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632号。

法定代表人:徐佳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泽东,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06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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