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刑初131号之一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赵洪波,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21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悦,天津昊哲(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美菊,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住天津市北辰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22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娜,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道见,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住天津市北辰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22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吴杰,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以(2019)津02刑初131号刑事裁定,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洪波、李美菊、王道见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现中止事由已消失,可以正常开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