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多姿多彩贸易商行,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继光街166号。
经营者:陈庆平,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千秋,女,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系陈庆平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丽水市莲都区多姿多彩贸易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1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丽水市莲都区多姿多彩贸易商行于2020年7月22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丽水市莲都区多姿多彩贸易商行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丽水市莲都区多姿多彩贸易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丽水市莲都区多姿多彩贸易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