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217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昊柔超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清凉寺区槐林西街2号。
经营者:郑银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平,满城县大册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昊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