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远县多多福面包店,住所地宁远县桐山街道桐山街出口。
经营者:樊华梅,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本院执行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湘1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远县多多福面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远县多多福面包店自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