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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振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5民初58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振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振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5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振江,男,汉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之一。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欢,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振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以与被告林振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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