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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许菲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5民初48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许菲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许菲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4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菲柳,女,200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菲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以与被告许菲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23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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