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4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菲柳,女,200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菲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以与被告许菲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23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