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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富日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2民初4197号
案件名称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富日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乐清市富日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4197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六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25910426D。

法定代表人:尹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富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湖横东路32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07566885M。

法定代表人:刘逸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思慧,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富日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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