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617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雄誉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家电百货城005栋408号。
法定代表人:谢雄。
被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恩特西丝华联食品超市,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608号麓谷公馆商业裙房-1层1001号2号柜。
经营者:曹启彪,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长沙市雄誉百货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恩特西丝华联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恩特西丝华联食品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的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恩特西丝华联食品超市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