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489号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镇林口。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董事长。
被告:福建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群众路**东半座**313。
法定代表人:夏桂琴。
被告:聊城植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二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王开河,董事长。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聊城植雅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对被告福建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福建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