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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冷水江市福华星星超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民初2090号
案件名称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冷水江市福华星星超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冷水江市福华星星超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2090号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水江市福华星星超市,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

经营者:李福华,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XXX委XXX组。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水江市福华星星超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 婷 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利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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