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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三站金石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02民初657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三站金石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三站金石文化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657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王宁,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

被告:烟台三站金石文化用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三站国际小商品批发城C区133、134房。

经营者:赵春英。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三站金石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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