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33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平房**。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磊,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玉民百货商店,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铁道凤凰家园**商铺。
经营者:王玉民。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玉民百货商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