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82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金泽卫生洁具经营部,经营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福泰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AA01A号。
经营者:孙兴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运河区金泽卫生洁具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