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507号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瞿巍,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黄城水宜佳电器商场,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
经营者:傅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善,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黄城水宜佳电器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