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5412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普罗旺斯路23-25号(75009)。
法定代表人:PaolaPICCOLI。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明,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发行了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