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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11号
案件名称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腊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褚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栋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煌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天煌公司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栋梁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40元,减半收取11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均由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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