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朱志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04刑初51号
案件名称朱志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志宝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04刑初51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志宝,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无极县人,群众,个体工商经营者,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冯飞涛,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二部刑诉(2020)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志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志宝及其辩护人冯飞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朱志宝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汾酒等白酒共计25箱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的“三信酒业”库房内查获被告人朱志宝准备销售的五粮液、茅台、国窖1573等白酒118箱,经鉴定,涉案全部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总计价值199505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营业执照,国窖、贵州茅台、剑南春、十八酒坊等品牌白酒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郭某、芦亚芳的证言,被告人朱志宝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其他证据。

被告人朱志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志宝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志宝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志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志宝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志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辩护人冯飞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主要辩称被告人朱志宝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扣押十八酒坊、汾酒、五粮液、茅台、国窖1573等品牌白酒共计143箱。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志宝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志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志宝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扣押的十八酒坊、汾酒、五粮液、茅台、国窖1573等品牌白酒共计143箱,依法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志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扣押的十八酒坊、汾酒、五粮液、茅台、国窖1573等品牌白酒共计143箱,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