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264号 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二期)5#、5a#楼20层12办公-1。
法定代表人:林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雅致饰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北侧(世贸时代广场B3楼01户)。
经营者:李长梅。
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灌南县雅致饰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