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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元谷卫浴销售中心、杨小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执361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元谷卫浴销售中心、杨小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南京市雨花台区元谷卫浴销售中心;杨小强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杨洋,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元谷卫浴销售中心,经营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2-615。

经营者:杨小强。

被执行人:杨小强,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申请执行人黄振波与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元谷卫浴销售中心、杨小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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