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45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韦碧月,汉族,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韦碧月、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维拉曼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韦碧月、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维拉曼服装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侵犯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韦碧月、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维拉曼服装商行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