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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韦碧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451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韦碧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韦碧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45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韦碧月,汉族,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韦碧月、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维拉曼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韦碧月、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维拉曼服装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侵犯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韦碧月、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维拉曼服装商行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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