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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吕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5知民初76号
案件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吕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吕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76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伟,个体工商户,店招华东塑料。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BU1Q K3U。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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