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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85刑初342号
案件名称周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785刑初342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92年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

2019年3月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7日被高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二部刑诉〔202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某1及检察官助理李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山东省高密市柴沟镇范家大村租赁房屋,雇工生产并销售假冒“3M”口罩。

2019年3月4日被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

被告人周某非法经营数额为91548.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

公安机关自周某扣押涉案口罩69500个、模板6块、内包装盒9900个、外包装箱200个、3M贴标9360个、合格证200个、呼吸阀600个、账本9本;

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预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口罩69500个、模板6块、内包装盒9900个、外包装箱200个、3M贴标9360个、合格证200个、呼吸阀600个、账本9本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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