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71号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希恺,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卡仕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园路96-100号吉隆大厦904。
法定代表人:张泽鑫,总经理。
原告夏贤信诉被告深圳市卡仕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夏贤信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夏贤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