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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安市中惠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59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安市中惠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广安市中惠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9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雯,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市中惠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滨河路二段52号1-2幢701号。

法定代表人:吕兴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广宁南路1号。

负责人:贾书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市中惠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后,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安市中惠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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