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00号原告:杨睿智,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侗族,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广信锋盛蓝牙配件销售部,住所地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C座9K9116。
经营者:李丽华。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广信锋盛蓝牙配件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43××××.1,专利名称:蓝牙耳机)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