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04号原告:郭凤杭,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大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婷,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同步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坂田街道南坑村第一工业区综合楼3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W。
法定代表人:朱熙民。
被告:朱熙民,男,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郭凤杭与被告深圳市同步云技术有限公司、朱熙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3010××××.7)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郭凤杭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凤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杭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凤杭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银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