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445号原告:吉林百合口腔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118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波,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慧,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园区百会口腔门诊部,经营场所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78号中新花园。
经营者:孙成君。
原告吉林百合口腔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园区百会口腔门诊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百合口腔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吉林百合口腔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