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150号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区庆丰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巨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星月社区西南会缘汽车汽配物流中心C区1栋。
法定代表人:谢劲松。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巨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巨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