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134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群,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群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