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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794号
案件名称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斯通电器经销部;西安王府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艾沃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 知民初794号 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3号楼16、17层。

法定代表人:王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斯通电器经销部,经营场所: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七路熙地港购物中心4楼012商铺。

经营者:刘东。

被告:西安王府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70号熙地港购物中心六层办公区。

经营者:杜宝祥。

被告:浙江艾沃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科技创业园F2幢。

经营者:杨盛。

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斯通电器经销部、西安王府井商业运动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艾沃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泉                        审 判 员   李沫雨审 判 员   刘  淼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国聪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知民初794号 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412314183700U。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斯通电器经销部,组织机构代码92610132MA6U140U7H。

    被告:西安王府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2596307782H。

    被告:浙江艾沃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20716388619。

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斯通电器经销部、西安王府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艾沃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6日立案。

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元,由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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