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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与辛集市鑫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935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与辛集市鑫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鑫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知民初935号之一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D栋。

法定代表人:李淑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林,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柳,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鑫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前营乡前营村村东(村委会西行8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蔡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阔。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鑫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自判决之日三日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S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自判决之日三日内,销毁库存和回收已销售的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等)共计10万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拥有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SA”注册商标,该商标2001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蒸气浴设备,桑拿浴设备,便携式土耳其浴室,蒸脸器具(蒸气浴),蒸汽发生器设备,淋雨用设备,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淋浴隔间,浴室装置”商品,有效期至2021年4月20日。

商标注册人将涉案注册商标授权许可给原告进行排他性使用,授权期限自2012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并授权原告全权处理涉及涉案商标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原告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自涉案注册商标获得注册以来,原告及关联公司将其使用在淋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淋浴装置等位于设备上,经长期的宣传、使用和大量销售已荣获“广东省名牌产品”、“广州市著名商标”等荣誉,涉案商标在卫浴行业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是京东平台网络店铺“鑫阔五金工具专营”的经营者。

被告在该网店上展示、销售含“蒙娜丽莎”商标的“坐便器”商品,涉嫌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1月,注册商标人委托代理人以网页浏览购买产品的方式,对被告涉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经对比,被告销售的“坐便器”商品与原告的“浴室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厂家、销售渠道及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二者构成相似商品。

被告在其销售“坐便器”的淘宝店网页上突出使用“蒙娜丽莎”商标,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相似。

被告销售的“蒙娜丽莎”坐便器商品,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第1558842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里不包含坐便器,原告对本案的商标不具有独占性,11类坐便器商标已经被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10日注册,我觉得我公司不构成侵权,我们卖的是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坐便器,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类商标注册号是44036032。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第一组证据1.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注册证,证明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系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证据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据3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获得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排他使用许可,并证明原告有权对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单独提起诉讼,系本案的适格原告;

证据4.(2019)粤广南方第00501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宣传、销售侵犯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证据5.公证书发票、证据6.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部分合理维权费用。

第二组证据1.《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证明“坐便器”与“浴室装置”同属于1109群组,二者构成类似商品;

证据2.2016年-2017年的销售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原告对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的产品进行持续、广泛销售;

证据3.广州地铁广告合同、发票、付款水单、实景照片、签约仪式报道,证据4.2016年-2017年的广告合同、广告页面,证明原告对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推广;

证据5.原告及其“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获得的部分荣誉证明,证明原告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证据6.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共计贰万元整;

证据7.(2018)鄂01民初117号判决书,在先判例认定“坐便器”与“浴室装置”构成类似商品,且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伍万元;

证据8.(2018)粤0304民初19968号民事判决,在先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柒万元,合理维权费用贰万陆仟元,共计玖万陆仟元。

第三组证据1.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共计贰万元整。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 对第一组证据1没有异议,但是核定使用的商品里边不包含坐便器;

对证据4销售行为没有意见,但是我们不是销售原告的;

对证据5、6没有意见。

对第二组证据也没有意见。

对第三组证据也没有意见。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并证明其主张: 证据1.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蒙娜丽莎11类商标,证明生产厂家是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坐便器;

证据2.我们进货的渠道,从第4页订单信息里可以看出进货是从淘宝天猫店铺蒙娜丽莎卫浴加装店,真实姓名在第5页里显示是郑增麟,第2页订单编号后边显示是蒙娜丽莎家,后面显示不出来,因为时间久了,我就买的是这家的;

证据3.河北省高院出具的判决书,证明不是同一类商品,所以平安惠普败诉。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的质证意见: 证据1.44036032号商标注册信息,该信息是公开信息,无法证明注册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使用,且该商标仍在申请中,未授权无法达到被告所说的证明是本案的侵权产品,生产商是该商标的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证据2.无原件,对其三性不予认可,该下单信息无下单人员信息,无法证明该淘宝订单是原告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4公证书购买的侵权产品,该淘宝订单没有快递运单号信息,无法证明其有真实发货;

证据3.该判决书上的诉讼情况是同类,但不同群组的商标。

因此判定驳回上诉或驳回诉讼与本案是同类同群组商品情况不一致,因此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对其关联性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第1558842号“”商标注册人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01年4月21日,有效期至2021年4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11类:蒸气浴设备,桑拿浴设备,便携式土耳其浴室,蒸脸器具(蒸气浴),蒸汽发生器设备,淋浴用设备,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淋浴隔间,浴室装置。

2012年6月30日,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为甲方,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甲方许可乙方在蒸气浴设备、桑拿浴设备,便携式土耳其浴室,蒸脸器具(蒸气浴),蒸汽发生器设备,淋浴用设备,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淋浴隔间,浴室装置商品上使用第1558842号“”商标,许可形式为排他使用,许可期限自2012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第1558842号“”商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

广东省广州市方公证处(2019)粤广南方第005016号公证书显示: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侯宇航,2019年1月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方公证处公证员曾某、公证员助理张玉芳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已经清洁的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的过程,根据侯宇航操作,通过截图显示,被告辛集市鑫阔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网站开设了“鑫阔五金工具专营店”,通过该网店展示、销售了“坐便器”等商品,在展示的“坐便器”的合格证、角牌、正面商标、底部标、保修卡产品服务手册上均有“蒙娜丽莎”标识。

被告对该证据的销售行为无意见。

广东省广州市方公证处2019年6月26日出具NO01932140号增值税发票,收取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2019)粤广南方第005016-005020号公证书公证费4000元。

2018年10月16日,原告与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业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就第1558842号“”注册商标民事一审事宜,指定在河北省等省10家店铺,提起民事诉讼,律师代理费10个共20万元。

本院认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是第1558842号“”商标的注册人,在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原告经第1558842号“”商标注册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排他许可,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京东网站开设了“鑫阔五金工具专营店”展示、销售的“坐便器”与第155884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浴室装置”属于同一群组项下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被告在京东网站开设了“鑫阔五金工具专营店”展示、销售的“坐便器”的合格证、角牌、正面商标、底部标、保修卡产品服务手册上均使用“蒙娜丽莎”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故被告使用的“蒙娜丽莎”标识与第1558842号“”商标构成相似,故被告应当停止展示、销售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关于赔偿依据,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未提供被告因侵权所得的利益,以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故根据本案原告网上展示、销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商标的声誉、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赔偿数额酌定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辛集市鑫阔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5588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辛集市鑫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840元,被告辛集市鑫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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