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2264号原告:镇江全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禹山路1号红豆购物广场B2区三楼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75795704X2。
法定代表人:贡燕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彬,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璧山全璟口腔门诊部,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17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Q6WH4A。
经营者:欧阳国栋,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镇江全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与被告璧山全璟口腔门诊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镇江全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全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全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镇江全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