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46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鸿福登喜路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75区新安四路188号西南面地铺二至七层。
法定代表人:温武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阳,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欣,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璟,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阿尔弗雷德·登喜路有限公司(AlfredDunhill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希尔街15号。
法定代表人:伊丽莎白·梅(ElizabethMay),该公司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民,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鸿福登喜路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阿尔弗雷德·登喜路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52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0年6月29日收到深圳市鸿福登喜路酒店有限公司书面提出的撤回再审申请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鸿福登喜路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鸿福登喜路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