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3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嘉得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桑达新村6栋1单元202。
法定代表人:洪记忠。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余金石,男,汉族,1985年9月0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训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洪记忠,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上诉人深圳嘉得升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金石、一审被告洪记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嘉得升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嘉得升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嘉得升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上诉人深圳嘉得升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嘉得升电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其多交纳的22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