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1404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张英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2MQEX6。
经营者:张英,女,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公民身份号码520************122。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张英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