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55号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南边二街**(二楼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阳光成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尚景社区珠江广场酒店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K。
法定代表人:陆德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阳光成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134××××.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