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89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夷陵区小溪塔活力优果鲜果店,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泰安路60-8号。
经营者:李辉将。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夷陵区小溪塔活力优果鲜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变更诉讼请求,将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由3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